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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某辈与李文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霍某辈,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群众,安国市。委托代理人:吕瑛,河北祁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文保,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群众,安国市。委托代理人:刘金霞,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霍某辈与李文保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霍某辈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霍某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霍某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霍某辈负担。

审判员 刘 雨

书记员:王天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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