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霍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霍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岫,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6号。
负责人:王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保栋,河北冀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霍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石家庄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霍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岫,被告人保财险石家庄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保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霍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79820元、施救费3000元,以上合计82820元。二、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24日7时许,范军彦驾驶原告所有的冀A×××××冀A×××××重型半挂车行驶至203省道行唐县上方村北村名牌东侧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高吉刚驾驶的三轮汽车追尾相撞,造成高吉刚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行唐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范军彦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高吉刚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是冀A×××××冀A×××××重型半挂车的实际车主,该车在被告处投有机动车损失保险及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事故发生后原告与被告就理赔事宜未达成一致,故起诉至法院。
被告人保财险石家庄公司承认原告霍某某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1、对于原告的损失我公司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2、施救费应主、挂、货分担;3、诉讼费为间接损失被告不予承担。

本院认为,被告人保财险石家庄公司承认原告霍某某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行唐县众翔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机动车保险合同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权利义务。在保险期间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致损,属于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被告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原告作为被保险车辆的实际车主,依法享有保险利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对于被告所提应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意见。本院认为,在车辆损失险中,投保人投保的目的是使自己的车辆获得保障,当然包括在第三者负有部分事故责任且不具有赔偿能力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同样希望通过投保而使自己车辆获得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可以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故保险人是否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并不以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是否承担责任或承担多少责任为条件。即使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不承担任何责任,保险人依然可以通过对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偿,在赔付被保险人保险金之后获得救济。因此,被告的该抗辩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本院认为:第一,冀A×××××号车辆损失,河北正鸿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报告书》核定损失金额为79820元。被告对该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被告应当以上述《公估报告书》确定的数额即79820元为依据在车辆损失险责任限额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第二,施救费用,原告提交了具有施救资质的行唐县卫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增值税发票一张,显示金额为3000元,被告虽对施救费发票提出异议,但未提交相关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上述票据系施救单位出具的增值税发票,且票面载明涉案车辆信息及服务项目,施救单位具有施救资质,可以认定其系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合理、必要费用,依法应当由保险人人保财险石家庄公司承担。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车辆损失、施救费等相关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霍某某保险金828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0元,减半收取计93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丁哲

书记员: 毛振伟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