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某
杨立峰(河北陈建仲律师事务所)
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原告霍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杨立峰,河北陈建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的代理。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公司住所地唐某市裕丰街9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某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霍某于2014年2月17日以保险公司名称书写错误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霍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霍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霍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霍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霍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霍某负担。
审判长:韩国栋
书记员:郝泾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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