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霍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莲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要鸿志、李静,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莲池区。
被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莲池区。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钧,北京市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春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顺平县。
第三人:霍永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莲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要鸿志、李静,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霍某某与张某、赵某某、田春玲、第三人霍永兴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霍某某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霍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47元,减半收取计6023元,由霍某某负担。
审判长 马新颖 审判员 李新哲 审判员 王冀霞
书记员:杨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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