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陈龙,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永兴,上海华植善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上海华植善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康某某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朱康军。
上列当事人间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之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震坤行工业超市(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周红军
书记员:顾 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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