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雷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毛国敏,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史俊杰,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监利上信服装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监利上信服装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上列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周毅成,湖北保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被告委托代理人黄志敏,监利上信服装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员工。
2016年7月22日本院受理原告雷某诉被告监利上信服装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郑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10月9日原告雷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监利上信服装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郑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雷某撤回对被告监利上信服装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郑某某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某撤回对被告监利上信服装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郑某某的起诉。
审判员 何启国
书记员:秦孟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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