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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长久、梅某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雷长久,女,生于1949年3月6日,汉族,住湖北省房县,现住湖北省房县。
申请人:梅某,女,生于1972年7月8日,汉族,住湖北省房县。
申请人:梅双,生于1976年5月3日,汉族,住湖北省房县。
上述三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蔡红,湖北陵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申请财产保全、参与诉讼、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上述三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柯波,湖北陵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申请财产保全、参与诉讼、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申请人梅忠义,男,汉族,现年62岁,住湖北省房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雷长久、梅某、梅双与被申请人梅忠义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雷长久、梅某、梅双以被申请人梅忠义尚未与房县人民政府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房县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指挥部尚无所争议房屋的房屋征收补偿款为由于2018年4月4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雷长久、梅某、梅双申请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雷长久、梅某、梅双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财产保全申请费1120元,减半收取560元由申请人雷长久、梅某、梅双负担。

审判员 景大喜

书记员: 卢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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