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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某某、李某某与湖北丹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王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雷某某
李某某
董涛(湖北延津律师事务所)
湖北丹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王某某

原告:雷某某,男,生于1967年10月26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农民。
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68年8月20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董涛,湖北延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被告:湖北丹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沙陀营路9号。
法定代表人:程志龙,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王某某,女,现年50岁,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某、李某某诉被湖北丹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王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某、李某某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雷某某、李某某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某某、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经本院院长决定免收620元,实收155元,由原告雷某某,李某某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雷某某、李某某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某某、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经本院院长决定免收620元,实收155元,由原告雷某某,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杨迪
审判员:姜永波
审判员:王忠均

书记员:胡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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