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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某与恩施富世利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雷某
恩施富世利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XX(湖北刘咸生律师事务所)
沈素敏(湖北刘咸生律师事务所)

原告:雷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咸丰县。
被告:恩施富世利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咸丰县工业园区B区。
法定代表人:郑添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湖北刘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素敏,湖北刘咸生律师事务所律。
原告雷某与被告恩施富世利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
原告雷某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雷某自愿申请撤回对恩施富世利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雷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2元,减半收取计801元,由雷某负担。

本院认为,雷某自愿申请撤回对恩施富世利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雷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2元,减半收取计801元,由雷某负担。

审判长:邓江陵

书记员:向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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