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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某某与张某某、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雷某某
王忠贤(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马某某
张少峰(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

原告雷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忠贤,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农民。
被告马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少峰,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雷某某与被告张某某、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忠贤、被告马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少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张某某借原告雷某某人民币69万元,并由被告马某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有借条、借款担保合同为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被告张某某应如数偿还原告雷某某借款69万元,被告马某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马某某辩称借款是54万元,另外15万元为借款利息,原告不予认可,被告又没有提交证据,对其辩解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约定被告张某某逾期不能偿还,每日支付所欠借款数额5‰滞纳金明显偏高,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张某某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滞纳金较为合理。被告马某某不承担违约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九十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二百零六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偿还原告雷某某借款69万元,并自2014年7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滞纳金直至还清为止。被告马某某对借款本金69万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00元,由被告张某某、马某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张某某借原告雷某某人民币69万元,并由被告马某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有借条、借款担保合同为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被告张某某应如数偿还原告雷某某借款69万元,被告马某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马某某辩称借款是54万元,另外15万元为借款利息,原告不予认可,被告又没有提交证据,对其辩解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约定被告张某某逾期不能偿还,每日支付所欠借款数额5‰滞纳金明显偏高,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张某某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滞纳金较为合理。被告马某某不承担违约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九十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二百零六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偿还原告雷某某借款69万元,并自2014年7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滞纳金直至还清为止。被告马某某对借款本金69万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00元,由被告张某某、马某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东胜
审判员:姚小丽
审判员:贾婷婷

书记员:张圆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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