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雷某某。
委托代理人黄锦旗,湖北顺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谭某某。
原告雷某某与被告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立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黄锦旗、被告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不成立。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但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借条复印件无法提供原件,且不是被告谭某某所写,故原告要求被告谭某某偿还欠款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雷某某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90元,由原告雷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立新
书记员:方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