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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某某与程乐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雷某某。
委托代理人黄锦旗,湖北顺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程乐保。

原告雷某某与被告程乐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立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黄锦旗、被告程乐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成立。2010年4月至9月期间,原告与程志君并非夫妻关系,原告主张的债权是个人债权,被告辩称2010年9月向程志君还款便不再具有偿还义务的理由不成立。与此同时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有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从还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算满2年,即2010年10月17日至2012年10月16日止。从2010年10月17日起至2016年本院受理该案件,其诉讼已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原告有义务就本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举证证明,因原告方在诉讼中没有较充分的举证证明其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故对被告关于本案原告方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是权利人失去胜诉的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雷某某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50元,由原告雷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立新

书记员:方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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