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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某与胡力、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雷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冈市人,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在元、陈实,湖北丰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胡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松滋市人,住湖北省松滋市。被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松滋市人,住湖北省松滋市。

原告雷某与被告胡力、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原告雷某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雷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成钢

书记员:曾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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