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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某某与河北恒倩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隆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晓,河北冀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恒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尧县康庄路66号。法定代表人:张九月,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君山,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雷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68120元。2、诉讼费用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2月至2017年7月份,原告曾多次供给被告原隆尧县招待所恒倩饮食有限公司“大胖涮锅城”燃料油,价值168120元,有被告单位负责人、收货人签字为证。后原告催要欠款,被告一直推诿不予偿还。现证实欠款应由被告偿还,故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决。河北恒倩实业有限公司承认雷某某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雷某某与被告河北恒倩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晓、被告河北恒倩实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君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恒倩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货款1681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31元由被告河北恒倩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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