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雷某、陈某某诉陈某某、杨某某共有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雷某
晏和平(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
陈某某
陈某某
杨某某

原告雷某。
原告陈某某,系原告雷某之子。
法定代理人,雷某。
以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晏和平,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陈某某,系原告雷某公爹。
被告杨某某,系原告雷某公婆。
原告雷某、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陈某某、被告杨某某共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某及原告雷某、原告陈某某之委托代理人晏和平、被告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雷某、原告陈某某诉称:2014年8月,原告雷某丈夫陈震在建筑施工中因安全事故摔伤不幸身亡。后经协商,施工单位安徽安鑫建筑劳务公司就陈震死亡一次性对家属补偿90万元。二被告得到该款项后,实际控制了该款项,对原告应得部分拒绝分配。在实属无奈之下,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该90万元死亡赔偿金依法分割,原告陈某某应得部分由原告雷某保存。
被告辩称:这个钱是我儿子用命换来的,还儿子还没有送出去,原告就向我们要钱。我儿子去世不久,对这个钱怎么分,我还没有想怎么分割。原告现在要分割这个钱,还不是时候,我现在心里是难受的,我现在没有心思讲钱。我儿子死了,原告的父亲出面向我要钱,不符合理由。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雷某之夫、原告陈某某之父、被告陈某某、被告杨某某之子陈震因工伤事故死亡,施工单位支付了900000元死亡赔偿金,该900000元死亡赔偿金在以上四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了共同共有关系,四方当事人对该900000元死亡赔偿金有共同的所有权。现被告陈某某、被告杨某某实际控制该900000元死亡赔偿金,并在原告雷某、原告陈某某要求分割该900000元死亡赔偿金予以拒绝,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向原告返还财产的责任。返还财产的数额本院本着照顾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酌定在扣除100000元的丧葬费后,由原告雷某享有350000元、原告陈某某享有200000元,被告陈某某、被告杨某某共同享有250000元。因原告雷某系原告陈某某的法定监护人,原告陈某某享有的200000元由原告雷某代为保管。被告陈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  、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第四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某、被告杨某某应予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雷某返还350000元、向原告陈某某返还200000元。
原告陈某某的200000元由原告雷某代为保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900元由被告陈某某、被告杨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雷某之夫、原告陈某某之父、被告陈某某、被告杨某某之子陈震因工伤事故死亡,施工单位支付了900000元死亡赔偿金,该900000元死亡赔偿金在以上四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了共同共有关系,四方当事人对该900000元死亡赔偿金有共同的所有权。现被告陈某某、被告杨某某实际控制该900000元死亡赔偿金,并在原告雷某、原告陈某某要求分割该900000元死亡赔偿金予以拒绝,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向原告返还财产的责任。返还财产的数额本院本着照顾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酌定在扣除100000元的丧葬费后,由原告雷某享有350000元、原告陈某某享有200000元,被告陈某某、被告杨某某共同享有250000元。因原告雷某系原告陈某某的法定监护人,原告陈某某享有的200000元由原告雷某代为保管。被告陈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  、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第四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某、被告杨某某应予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雷某返还350000元、向原告陈某某返还200000元。
原告陈某某的200000元由原告雷某代为保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900元由被告陈某某、被告杨某某承担。

审判长:黄登高

书记员:王红霞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