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某某
李某某
秦红光(黑龙江中程佳易律师事务所)
柳某先
孙雯雁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雷某某。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秦红光,黑龙江中程佳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柳某先。
委托代理人:孙雯雁。
再审申请人雷某某、李某某与被申请人柳某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黑05民终第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雷某某、李某某申请再审称,本案实际借款人为案外人王子刚,原审柳某先无法说明借款过程,因此真正借款人不是申请人。
因王子刚不能偿还借款,申请人在柳某先的逼迫下出具了借据。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雷某某、李某某主张的本案实际借款人为案外人王子刚,其出具的借据是在柳某先的逼迫下出具,现未提出新的证据予以证实。
原审中的相关证据不能推翻借据证明的事实。
因此,雷某某、李某某的再审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雷某某、李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二项 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雷某某、李某某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雷某某、李某某主张的本案实际借款人为案外人王子刚,其出具的借据是在柳某先的逼迫下出具,现未提出新的证据予以证实。
原审中的相关证据不能推翻借据证明的事实。
因此,雷某某、李某某的再审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雷某某、李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二项 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雷某某、李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李景华
书记员:杨舒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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