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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山东省梁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静,河北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连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延伍,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芳芳,河北凯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雷某某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原告雷某某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雷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762元,减半收取计1381元,由原告雷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迎辉

书记员: 王一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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