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雷敏,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上河镇前任村雷小组1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俊桃,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
被申请人:徐国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雷敏与被申请人雷某某、徐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作出(2018)沪0117民初840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雷某某、徐国霞银行存款人民币10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雷敏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雷某某、徐国霞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蔡 珺
书记员:谢 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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