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某某
甘海英(湖北大诺律师事务所)
熊某某
赵永红(湖北宜昌夷陵区鸦鹊岭镇法律服务所)
原告雷某某。
委托代理人甘海英,湖北大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熊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永红,宜昌市夷陵区鸦鹊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某与被告熊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雷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熊某某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雷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程序合法,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某某撤回对被告熊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5元,由原告雷某某负担。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雷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程序合法,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某某撤回对被告熊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5元,由原告雷某某负担。
审判长:孙军
书记员:陈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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