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某某,农民,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委托代理人:高松青,秦皇岛市昊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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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某某,农民,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委托代理人:孟昭民,河北正在律师事务所律师某某。
原告雷某某某某与被告高某某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原告雷某某某某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某某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凤云
书记员:罗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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