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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某某与胡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雷某某
周永超(湖北群晖律师事务所)
胡某
代理人胡继龙

原告雷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周永超,湖北群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男。
被告代理人胡继龙,男。系被告胡某的父亲。
原告雷某某诉被告胡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李祖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5月28日、2013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永超,被告胡某的委托代理人胡继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要件,属于有效合同。据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雷某某与被告胡某2009年3月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
本案受理费40元,由被告胡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要件,属于有效合同。据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雷某某与被告胡某2009年3月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
本案受理费40元,由被告胡某负担。

审判长:李祖旺

书记员: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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