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某某
杨娇燕(湖北勇鑫律师事务所)
刘国成
刘付生
原告雷某某(系本案死者张发举之妻),务农。
委托代理人杨娇燕,湖北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
被告刘国成。
委托代理人刘付生,系刘国成之父,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某诉被告刘国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雷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雷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雷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雷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雷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登干
书记员:杨丽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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