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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某某诉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雷某某
马志军(河北一公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原告雷某某,男,湖南省辰溪县人。
委托代理人马志军,河北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某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雷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雷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雷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雷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庆龙
审判员:王天龙

书记员:董英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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