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雷春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灵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静,河北东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建设北大街223号中浩商务楼。法定代表人:廖欣。
原告雷春生与被告河北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雷春生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春生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雷春生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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