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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某某与易某某、花某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雷某某
易某某
花某某

申请人:雷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易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易某某之妻。
申请人雷某某、易某某、花某某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确认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受理了本案,依法指定审判员曾立宏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雷某某与易某某、花某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月15日经石首市交警大队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花某某的检查费、医药费、住院费由雷某某承担,凭据支付;
二、花某某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等所有的人身损害赔偿及雅迪牌电动车的损失由雷某某一次性支付花某某现金壹万元整结清;
三、湘F8WK08车辆的损失由雷某某承担,损失以保险公司核定为准;
四、双方当事代理人签字后生效,一次性结案事后不得相互纠缠。
本院经审查,确认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雷某某、易某某、花某某于2015年1月15日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经审查,确认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雷某某、易某某、花某某于2015年1月15日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长:曾立宏

书记员: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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