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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方与高某、第三人何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雷方
左权(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
高某
何某某

原告雷方。
委托代理人左权,男,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高某。
第三人何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方诉被告高某、第三人何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方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雷方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雷方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雷方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雷方负担。

审判长:刘玉定

书记员:姜晓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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