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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某占与邸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雷某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红,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邸某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现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不详。

雷某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工资款2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春,原告经人介绍到被告承包的百盛家园工地干活。2016年11月份离开工地,期间被告曾陆续给过原告部分工资,截止到2017年1月18日尚欠原告工资20000元,并给原告打下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拖延不还,特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身份信息,属被告不明确,原告雷某占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雷某占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娜

书记员: 齐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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