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某某
马俊芹(河北杭天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原告雷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马俊芹,河北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农民。
原告雷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俊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收受彩礼款应以男女双方结婚为目的。被告李某某在为原告雷某某的儿子介绍对象没有成功的情况下,应当返还原告彩礼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在返还了一部分彩礼款后拒不返还剩余彩礼款,造成了原告的损失,被告已构成不当得利。原告雷某某主张被告李某某欠其彩礼款12000元的事实,有被告李某某向其出具的欠款20000元的证明条为证,且原告自认被告在打条后又返还其80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其彩礼款12000元的主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李某某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既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也是对法律的漠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九十二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雷某某偿还彩礼款1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诉讼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收受彩礼款应以男女双方结婚为目的。被告李某某在为原告雷某某的儿子介绍对象没有成功的情况下,应当返还原告彩礼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在返还了一部分彩礼款后拒不返还剩余彩礼款,造成了原告的损失,被告已构成不当得利。原告雷某某主张被告李某某欠其彩礼款12000元的事实,有被告李某某向其出具的欠款20000元的证明条为证,且原告自认被告在打条后又返还其80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其彩礼款12000元的主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李某某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既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也是对法律的漠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九十二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雷某某偿还彩礼款1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新芳
审判员:潘敬峰
审判员:董晓强
书记员:李建慧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