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雷某某。
委托代理人:雷文魁,河北汪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二妮。
原告雷某某诉被告苏二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侯晓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某某、委托代理人雷文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苏二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0日被告苏二妮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六个月。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未归还原告借款。
本院认为,被告苏二妮为原告雷某某出具借条并约定还款具体时间,双方应依照约定履行。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借款20万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所证实,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苏二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苏二妮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雷某某借款2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苏二妮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侯晓莉
书记员:崔娅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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