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某某
尚丽(河北众平律师事务所)
赵某某
陈丽静(河北冀凯律师事务所)
孙某某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范兴鹤
原告雷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尚丽,河北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丽静,河北冀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
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张建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兴鹤,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孙某某、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孙某某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某某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某某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张政缺
书记员:王皎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