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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某与湖北应城顺源海发园艺工程有限公司、王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雷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应城市人,住应城市。委托代理人张鹏,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签收法律文书)。被告湖北应城顺源海发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应城市杨岭镇伍份村。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20981066113075P。法定代表人李新发,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应城市人,住应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与被告湖北应城顺源海发园艺工程有限公司、王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雷某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计2000元,由原告雷某负担。

审判员  张志生

书记员:陈小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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