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雷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司机,住依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宝珍,黑龙江鹏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依安县。
被告: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依安县。
原告雷某与被告蒋某某、蒋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间争议较大,均应对自己的主张事实提供证据并应当庭质证,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孙景文
人民陪审员 XXX
人民陪审员 张瑞红
书记员: 孟宇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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