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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某与蒋某某、蒋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雷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司机,住依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宝珍,黑龙江鹏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依安县。
被告: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依安县。

原告雷某与被告蒋某某、蒋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间争议较大,均应对自己的主张事实提供证据并应当庭质证,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孙景文
人民陪审员 XXX
人民陪审员 张瑞红

书记员: 孟宇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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