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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某某与张某某工程结算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雷某某
祁大红(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原告雷某某。
委托代理人祁大红,女,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工程结算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某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雷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雷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雷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雷某某负担。

审判长:肖陆

书记员:李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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