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雷某某、胡某某、向某某、胡俊某、胡某某与被告宜昌市夷陵区公路管理局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雷某某
车金宝(湖北群晖律师事务所)
胡某某
向某某
胡俊某
胡某某
宜昌市夷陵区公路管理局
王玉林(湖北宜昌中信法律服务所)

原告雷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东湖大道124号。
原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东湖大道124号。
原告向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东湖大道124号。
原告胡俊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东湖大道124号。
原告胡某某(曾用名胡婷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东湖大道124号。
上述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车金宝,湖北群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市夷陵区公路管理局(组织机构代码:42020016-4),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38号。
法定代表人黎连文,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玉林,宜昌市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某、胡某某、向某某、胡俊某、胡某某与被告宜昌市夷陵区公路管理局生命权纠纷一案,原告雷某某、胡某某、向某某、胡俊某、胡某某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宜昌市夷陵区公路管理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雷某某、胡某某、向某某、胡俊某、胡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雷某某、胡某某、向某某、胡俊某、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6元,由原告雷某某、胡某某、向某某、胡俊某、胡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雷某某、胡某某、向某某、胡俊某、胡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雷某某、胡某某、向某某、胡俊某、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6元,由原告雷某某、胡某某、向某某、胡俊某、胡某某负担。

审判长:冯杨勇

书记员:廖翔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