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雷某。
被告宜昌市同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沿江大道18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郭铁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闫剑平,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薛硕,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与被告宜昌市同升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雷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雷某负担。
审判员 冯 昊
书记员:夏梦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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