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京山县人,住京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威、周玉玲,湖北子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京山县人民医院,住所地京山县新市镇京源大道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0821421770396F.
法定代表人赵金城,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华,男,该医院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运华,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雷某某诉被告京山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雷某某于2017年7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6元,减半收取538元,由原告雷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周忠华 人民陪审员 张光华 人民陪审员 谭江楠
书记员:刘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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