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杰,安徽史怀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怀畅,安徽史怀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雷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原告雷某某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雷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250元,减半收取计5,125元,由原告雷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董琳琳
书记员:叶菊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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