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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天全与陈某某、张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雷天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建筑包头,住湖北省宣恩县,户籍地:重庆市大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发明,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宣恩县。
被告:张群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宣恩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天全诉被告陈某某、张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雷天全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雷天全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天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予以免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 徐玺
人民陪审员 黄长萱
人民陪审员 李金安

书记员: 张婷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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