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雷某某,男,汉族,生于1953年6月18日,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村民。
委托代理人吕世凯,湖北邦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出庭参与诉讼。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71年2月13日,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
被告汪某某,男,汉族,生于1964年9月21日,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
原告雷某某起诉被告王某某、汪某某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远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吕世凯,被告王某某、汪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雷某某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行为,且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雷某某撤回与被告王某某、汪某某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雷某某负担。
审判员 吴远明
书记员:孙英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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