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开智,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海,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华顶包装印务工业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宋林运,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俊山,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某诉被告武汉华顶包装印务工业园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某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雷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9元,减半收取154.50元,由原告雷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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