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某某
刘世勇(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湖北随州编钟法律服务所)
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湖北随州编钟法律服务所)
随县高城镇卫生院
姜大云(代理权限代为承认
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
孙雷骁(湖北常泰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雷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雷佩,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系雷某某之父。
法定代理人:王婷婷,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系雷某某之母。
委托代理人:刘世勇(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代收法律文书),随州市编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随县高城镇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何涛,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姜大云(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代收法律文书),该院副院长。
委托代理人:孙雷骁(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雷某某与上诉人随县高城镇卫生院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随县人民法院(2014)鄂随县民初字第00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建强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李超、朱玉玲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雷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世勇,上诉人随县高城镇卫生院的委托代理人孙雷骁、姜大云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雷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雷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雷某某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982元,依法减半收取,由上诉人雷某某负担,予以免交。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雷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雷某某撤回上诉。
审判长:郭建强
书记员:王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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