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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某某与秦某某、阳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雷发枚
王奇(湖北竟成律师事务所)
秦某某
秦海洋
王必华(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
阳某某
之子

原告雷发枚(又名雷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奇,湖北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秦某某。
被告阳某某。
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秦海洋,系二
被告之子。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必华,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雷发枚诉被告秦某某、阳某某相邻排水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红英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奇,被告秦某某及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秦海洋、王必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不动产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提供必要的便利。被告对自己承包的责任田,有权作出耕种作物的品种和方式,2014年初被告将水田改为旱田,已将进水口堵塞,在旱田中挖有横沟和直沟进行排水,横沟是东西流向,直沟在暴雨期才有水向下排放,平时田中无水排放,被告已尽到适当的注意义务,其行为并无不妥之处。2014年3月原、被告双方因排水问题发生了抓打,各自住院治疗。在此期间,因天下大雨,被告责任田中的水顺沟而流,原告及郑光东的田遭遇雨水的灌溉,田中的积水突然增多。原告作为耕种多年水田的农户,对水田的管理应有较丰富的经验,在春夏之交,雨水较多、连降大雨的季节,应经常查看,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防止灾情的发生。而在此期间,恰遇双方发生矛盾,原告受伤住院治疗,其本人和家人对责任田的疏于管理是客观存在的,也正如其本人诉称“原、被告双方各自住院治疗,田地无人照料”,这时原告田坎发生崩塌,其原因到底是什么,原告对此只提交了几张照片,照片虽然显示田中排水沟的流水量较大,但也有照片能看出紧挨着被告的田没有大量的雨水浸泡或漫过田坎,故原告主张其田坎崩塌是因被告擅自改变排水沟方向向原告水田冲水所致而要求被告赔偿的理由和证据不充分,本院难以支持。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9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雷发枚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雷发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不动产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提供必要的便利。被告对自己承包的责任田,有权作出耕种作物的品种和方式,2014年初被告将水田改为旱田,已将进水口堵塞,在旱田中挖有横沟和直沟进行排水,横沟是东西流向,直沟在暴雨期才有水向下排放,平时田中无水排放,被告已尽到适当的注意义务,其行为并无不妥之处。2014年3月原、被告双方因排水问题发生了抓打,各自住院治疗。在此期间,因天下大雨,被告责任田中的水顺沟而流,原告及郑光东的田遭遇雨水的灌溉,田中的积水突然增多。原告作为耕种多年水田的农户,对水田的管理应有较丰富的经验,在春夏之交,雨水较多、连降大雨的季节,应经常查看,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防止灾情的发生。而在此期间,恰遇双方发生矛盾,原告受伤住院治疗,其本人和家人对责任田的疏于管理是客观存在的,也正如其本人诉称“原、被告双方各自住院治疗,田地无人照料”,这时原告田坎发生崩塌,其原因到底是什么,原告对此只提交了几张照片,照片虽然显示田中排水沟的流水量较大,但也有照片能看出紧挨着被告的田没有大量的雨水浸泡或漫过田坎,故原告主张其田坎崩塌是因被告擅自改变排水沟方向向原告水田冲水所致而要求被告赔偿的理由和证据不充分,本院难以支持。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9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雷发枚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雷发枚负担。

审判长:周红英

书记员:邓颖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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