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雷某(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拥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瑶婷,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佳妮,女。
被告:上海敬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解某某,总经理。
被告: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
被告:曹敬双,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星光,上海丰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雷某(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敬某物流有限公司、解某某、曹敬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雷某(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曹敬双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曹敬双的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某(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曹敬双的起诉。
审判员:刘建雷
书记员:姚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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