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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某某与钟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公安县,现住宜昌市西陵区。
委托代理人:张国成,宜昌市夷陵区夷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洪,宜昌市夷陵区夷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现住同前。
委托代理人:赵军,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雷某某与被告钟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某某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雷某某撤回诉。
案件受理费1105元,减半收取计552.5元,由雷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郑雄心

书记员:韩傲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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