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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某某与瞿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雷某某
杨发明(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
瞿某某
肖道华

原告雷某某,务农。
委托代理人杨发明,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瞿某某,务农。
委托代理人肖道华,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某诉被告瞿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某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雷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1330元,由原告雷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雷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1330元,由原告雷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覃

书记员:张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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