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雷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
原告肖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
原告李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邱学林,罗田县凤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权限。全权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为提起反诉或上诉,代收法律文书,代为申请执行,代为领取该案标的款。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胜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系死者李艳东之弟。代理权限为特别权限。全权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为提起反诉或上诉,代收法律文书,代为申请执行,代为领取该案标的款。
被告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
委托代理人廖家富,湖北胜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权限。全权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为提起反诉或上诉,代收法律文书,代为申请执行,代为领取该案标的款。
被告陈新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
委托代理人熊必书,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权限。全权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为提起反诉或上诉,代收法律文书,代为申请执行,代为领取该案标的款。
原告雷某某、肖某某、李博与被告雷某某、陈新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雷某某、肖某某、李博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雷某某、肖某某、李博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雷某某、肖某某、李博撤诉。
案件受理费5899元,减半收取计2949.5元,由原告雷某某、肖某某、李博负担。
审判长 尹 勇 审判员 杨桂初 审判员 赵国营
书记员:李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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