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雷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晓赤、卢强,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袁某。
被告湖北鑫和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发展大道28号。
法定代表人袁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某与被告袁某、湖北鑫和乐实业有限公司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某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二被告16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的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雷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袁某、湖北鑫和乐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许 静 审 判 员 张启国 人民陪审员 杨 智
书记员:陶文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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