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雷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灵寿县。原告:雷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灵寿县。原告:雷会敏,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灵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玉山,石家庄市灵寿北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雷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灵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昌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灵寿县,系被告丈夫。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山,河北东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雷某某、雷会敏、雷某某与雷某某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雷某某、雷会敏、雷某某于2018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雷某某、雷会敏、雷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三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 蕾
书记员:唐珍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