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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某某、雷某某等与雷某某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雷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灵寿县。原告:雷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灵寿县。原告:雷会敏,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灵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玉山,石家庄市灵寿北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雷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灵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昌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灵寿县,系被告丈夫。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山,河北东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雷某某、雷会敏、雷某某与雷某某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雷某某、雷会敏、雷某某于2018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雷某某、雷会敏、雷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三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 蕾

书记员:唐珍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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