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雷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吴桥县。
委托代理人:齐冲,河北艺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吴桥县。
被告:戴欣欣,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吴桥县。
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永良,河北侯凤梅(吴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吴桥县开发区。
被告:吴桥金禾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吴桥县开发区长江路南宣惠河西侧。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该公司经理。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受理原告雷某诉被告马某某、戴欣欣、李杰、吴桥金禾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马某某、戴欣欣、李杰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雷某撤回对被告马某某、戴欣欣、李杰的起诉。
审 判 长 张 辉 人民陪审员 谢俊华 人民陪审员 王俊霞
书记员:李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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