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雷某某(上海)电源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菲拉路XXX号XXX层R2部位。
法定代表人:ROBERTOFACCI,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宏,上海君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路遥,上海君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易某某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秦小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佳佳,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雷某某(上海)电源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易某某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某某(上海)电源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雷某某(上海)电源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蔡文霞
书记员:魏本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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